第22章 离婚的理由(上)
柳知非2026-06-05Ctrl+D 收藏本站
“对哪一个证据有异议。”
“我没有同意离婚。”
“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议、离婚申请书上的签名是你签的吗?”
“嗯……不是……”
“如果你认为签名是伪造的,可以向法庭申请鉴定。”
“哦……是我签的。”
“那捺印呢?”
“是我摁的手印。”
审判长转向吴赞:“第三人,你对原告的陈述有异议吗?”
“有。离婚当时是她同意的,我没有骗她。”
陈梦猛拍了一下桌子,指着吴赞高喊:“你胡说,你当时是怎么说的?你这个骗子!”
审判长连忙制止:“原告,经法庭准许才可以发言,要控制情绪。”
庭审结束,法院很快作出判决。法院认为,陈梦和吴赞系自愿离婚,且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。陈梦和吴赞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,离婚申请文件上的签名系其本人亲笔签名。被告对陈梦和吴赞离婚登记作出不予撤销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,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,判决维持越西区民政局不撤销陈梦和吴赞离婚登记的决定。
陈梦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